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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特种工业用股线(包括棉纤维、丝纤维、麻纤维和化学纤维的股线)物理机械性能的试验 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特种工业用股线的试验,如另有特殊要求的特种工业用股线应在该产品的标准中 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另订协议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在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 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 2543-81 纱线捻度的测定 GB 8170-87 数值修约规则
3 抽样
3.1 抽样比例
股线试验应按同一支数、同一加工类别并连续生产的产品中取样;棉线及生丝线每500 kg 采取一份 试样,丝线及合成纤维股线必须根据加工过程中的一桶(或称一槽、一箱)所生产的每100 kg 采取一份试 样。
3.2 样品数量
每份试验用样品按表1中给出的数量抽取。
表1 样品数量
成品形状 | 物理机械性能试验用 | 回潮率试验用 | ||||
小线团 大线团 绞线 | 10只 10只 5绞 |
约200g | ||||
注:交货数量在50kg以下时,成包回潮率试验用试样可减为约50g. |
4 试验条件
4.1 试验室的标准大气条件为温度20±3℃,相对湿度65±5%。
4.2 试样在上述规定的温度及相对湿度条件下,棉线应松散放置24h, 桑蚕丝线及合成纤维线应松散放 置4 h, 并在该条件下进行试验。
4.3 捻度试验和回潮率试验不受上述条件限制。
5 试验项目
5.1 重量
5.1.1 试验仪器
5.1.1.1 标准圈长为1m 的缕纱测长机。
5.1.1.2 0.01g 感量工业天平。
5.1.2 试验准备
5.1.2.1 缕纱测长机周长偏差为±1 mm。
5.1.2.2 纱框转动速度为90±5r/min。
5.1.2.3 股线绕取时必须通过21~28 g 的张力弹子或其它相应张力装置。
5.1.2.4 每份试样试验20次,每次试验长度为20m。
5.1.3 试验操作
5.1.3.1 根据5.1.2条规定,每份试样摇取20缕。
5.1.3.2 重量测定,将摇好的20缕股线逐缕称重,称重准确至0.01g。
5.1.3.3 干燥重量测定,将摇好的20缕股线称重,称重准确至0.01 g(以计算重量或支数不匀率),并以 20缕股线按本标准5.4回潮率试验方法烘至干燥,称得20缕股线的干燥总重量。
5.1.4 重量的表示方法
5.1.4.1 股线的重量以100m重量或100 m 干燥重量表示。
5.1.4.2 重量计算至0.01 g, 化整为0.1g。
5.2 断裂强力及伸长率
5.2.1 试验仪器
具有伸长测定装置的单线强力试验机。
5.2.2 试验方法
5.2.2.1. 强力机的使用范围应为全刻度的20~80%。
5.2.2.2 强力指针及伸长指针均应指在“0”点。
5.2.2.3 下夹钳未受载荷时的下降速度:
a) 棉线 500 mm/min;
b) 桑蚕丝线 250 mm/min;
c) 合成纤维线 250 mm/min;
d) 麻线 500 mm/min。
5.2.2.4 强力机上下夹钳间距离及试验次数由表2中给出。
5.2.2.5 各类股线的预张力重锤由表3、4、5中给出。
5.2.3 试验操作
开始试验时,首先放下夹持器,固定上夹钳,将股线一端(股线应从线团的纵向引出)嵌进上夹钳内,拧 紧上夹钳,再将股线另一端嵌进下夹钳,加上规定的预张力重锤,使股线由于重力作用稍稍下降而垂直,再 放松夹持器拧紧下夹钳,移去重锤进行试验,直到股线断裂,读取其强力数。如需了解伸长率则应同时记录 其伸长率。断裂强力和伸长率应读至刻度盘和标尺的最小刻度。
表2 强力机夹距及试验次数
股 线 种 类 | 上下夹钳间距离 mm | 试 验 次 数 |
棉 线 | 500 | 50 |
桑蚕丝线 | 200 | 20 |
合成纤维线 | 200 | 20 |
麻 线 | 500 | 50 |
表 3 棉线预张力
百米标准重量g | 5及以下 | 5以上至10 | 10以上至15 | 15以上至22 | 22以上至30 | 30以上~40 |
预张力重锤g | 10 | 20 | 30 | 50 | 70 | 100 |
表 4 丝线和合成纤维线预张力
百米标准重量g | 6及以下 | 6以上至10 | 10以上至15 | 15以上至25 | 25以上至35 | 35以上 |
预张力重锤g | 10 | 20 | 40 | 70 | 100 | 150 |
表 5 麻线预张力
百米标准重量 | 7及以下 | 7以上至12 | 12以上至17 | 17以上至25 | 25以上至35 | 35以上至45 | 45以上至55 |
预张力重锤g | 5 | 10 | 15 | 20 | 30 | 40 | 50 |
百米标准重量g | 55以上至65 | 65以上至75 | 75以上至85 | 85以上至95 | 95以上至110 | 110以上至135 | 135以上 |
预张力重锤g | 60 | 70 | 80 | 90 | 100 | 120 | 150 |
5.2.4 断裂强力的表示方法
股线断裂强力系指规定长度的股线断裂时的负荷数,其单位为N, 试验结果以算术平均数表示,平均
数计算至0.01 N, 化整至0 . 1N。
5.2.5 伸长率的表示方法
伸长率系指在测定股线强力时被试股线断裂时的伸长程度。
式中:E——伸长率,%;
l₁—— 股线断裂时的长度,cm;
o ——股线原长度,cm。
伸长率试验结果以算术平均数表示,平均数计算至0.01%,化整为0.1%。
5.2.6 注意事项
5.2.6.1 在试验中如发生股线滑脱或断于夹钳内(离夹钳边10 mm 以内)时,应另换一条重行试验。如强 力超过标准时可不必重试。
5.2.6.2 在试验中如发现异常现象(包括试验读数及机械等)应立即停止试验检查分析原因。
5.2.6.3 操作时应防止股线在上下夹钳口内有歪斜。
5.2.6.4 试验时应经常观察强力指针及伸长指针的“0”点,如有变动应及时调正。
5.3 捻度试验方法
捻度试验按GB 2543的规定进行。
5.4 回潮率试验方法
5.4.1 试验仪器
5.4.1.1 带有0.01 g 感量工业天平的烘箱。
5.4.1.2 0.01g感量工业天平。
5.4.2 试验操作
5.4.2.1 取试样约200 g, 立即称重,称重准确至0.01 g。
5.4.2.2 将试样放在105~110℃的烘箱内烘至不变重量(即干燥重量)。不变重量是指每隔10 min 的 两次称重差异不超过原称重的0.05%,以最后一次称重为准。
5.4.3 计算方法
回潮率的计算按下式进行:
式中:Rc——实际回潮率,%;
G₁—— 试样的烘前重量,g;
G₀——试样的烘后不变重量,g。
回潮率计算准确至0.001%,化整为0.01%。
5.4.4 注意事项
5.4.4.1 试样干重应在烘箱内热称。
5.4.4.2 烘箱的烘篮应在105~110℃时校正重量并以此为准。
5.4.4.3 干燥重量称重时,应在关闭电钮(称完后即开)3 min 后开始称,于10 min 内称完。
5.4.4.4 试样总重量如超出天平称重时,应分别称重,并以总重量计算回潮率。
5.5 试验结果的综合和复试
5.5.1 各种试验的不匀率,根据乍姆尔公式计算:
式中:R ——不匀率,%;
X——全部试验值的算术平均数;
X₁—— 平均以下各试验值的算术平均数;
N₁——平均以下各试验值的次数;
N——试验总次数。
注:试验值中有与平均数(X) 相等者不作平均以下的试验值计算。
5.5.2 计算平均数时,化整方法一律按GB 8170的规定进行。
5.5.3 抽样的试验结果,如有任一指标不符合标准时,则应采取两份数量的样品进行该项目的复试,复试 结果以两份试样都符合标准时为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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