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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供需双方对特种工业用纺织品质量进行检验的规则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在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 效。所有标准均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 250—94 |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|
FZ 65001—1995 | 特种工业用织物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方法 |
FZ 65002-1995 | 特种工业用绳带 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方法 |
FZ 65003—1995 | 特种工业用股线 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方法 |
FZ 65004—1995 | 特种工业用纺织品 化学性能试验方法 |
3 出厂检验
3.1 检验项目
检验项目按特种工业用棉布、丝绸和绳、带、线行业标准中技术要求规定的项目。
3.2 分批和取样规定
3.2.1 各类纺织品以同一原料、同一工艺、同一生产周期的产品数量为一批。
3.2.2 物理机械性能、化学性能和染色牢度试验,分别按FZ65001、FZ 65002、FZ 65003、FZ 65004 中抽 样的规定进行。
3.3 外观质量检验方法
外观疵点逐匹(根、卷)进行,按外观疵点检验方法的规定进行检验。
3.4 检验结果评定
3.4.1 分批色差按GB 250评定不低于2~3级(锦丝织物的色花不作色差)。在同一批中,布和绸的匹与 匹之间色差按GB 250评定不低于3级,锦丝绸不低于2~3级。绳、带色差按GB 250评定同一根(卷)内 不低于4级,同一捆内不低于3级,同一批内不低于2~3级,海绿色不低于2级。
3.4.2 物理机械性能、化学性能和染色牢度按批评定,以技术要求全部符合与否评定为合格品或不合格 品 。
4 复验规则
4.1 复验时按原生产批号分批。
4.2 需方收到产品后,应及时进行检验,如发现不合格等情况应于三个月内通知供方。
4.3 外观质量由需方根据实际情况抽验或全部检验。如发现不合格品,按匹(根、卷)处理。
4.4 物理机械性能、化学性能和染色牢度有不合格时,应对该项性能加倍取样进行复验,复验结果仍不合 格,按以下两种方法处理:
(a) 如该项性能在生产厂是抽样试验的,作全批不合格。
(b) 如该项性能在生产厂是逐匹(捆)试验的,则取样的匹(捆)作不合格,同批的其余部分由供需双方 会同进行复验。
4.5 复验时的其它规定同出厂检验。
4.6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结果有异议时,可由供需双方会同进行检验或提出处理方法,协商解决或提交 专职检验机构仲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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